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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Daniel张◎我的幻想，你来猜！]]></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link>
	  <description><![CDATA[相识是最珍贵的缘份，思念是最美丽的心情，牵挂是最真挚的心动，问候是最动听的语言     *那个纯真的年代,青春如花般绽放,你们曾共同走过,一起分享了欢笑和泪水,毕业后各奔前程,联系却断了...  
      
      *相识是最珍贵的缘份,思念是最美丽的心情,牵挂是最真挚的心动,问候是最动听的语言,知己是最贴心的默契

      期盼和你成为朋友！]]></description>
	  <language>zh-CN</language>
	  <pubDate>Fri, 26 Sep 2008 13:03:58 +0800</pubDate>
	  <lastBuildDate>Fri, 26 Sep 2008 13:03:58 +08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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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nagingEditor><![CDATA[jun-zhangjun]]></managing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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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Daniel张◎我的幻想，你来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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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age>
  <item>
  	<title><![CDATA[今天，我种下了一朵小红花]]></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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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今天，我在网易花园里为jun俊／daniel种了一朵小红花。希望它给我们带来幸福和爱，直到永远...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embed src="http://iou.163.com/loveGarden/swf/card.swf" flashVars="url=http://iou.163.com/flowerInBlog/586694/1878529/" quality="high" bgcolor="#ffffff" width="600" height="400" wmode="transparent"  align="middle"  allowFullScreen="false"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pluginspage="http://www.macromedia.com/go/getflashplayer" />
</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width: 184px; height: 78px;margin-right:10px;" src="http://img.blog.163.com/photo/6gu9J6u0Gyp_5KXSVa3I_w==/1420604207459534393.jpg">
	<a href="http://iou.163.com/?centerId=1878529" target="_blank" style="top: -18px; ; font-size: 12px;">去花园广场看花&gt;&gt;</a>
</div></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826131428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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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Sep 2008 13:03:1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9-26T13:03:1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综保医疗费报销比例]]></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816431121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0000ff>问: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卡．医疗费可以报销吗？能报销百分几？</FONT></P>
<P style="TEXT-INDENT: 2em"><A ></A></P>
<P style="TEXT-INDENT: 2em"><CN>答:1.有个1500的门槛费，也就是超过1500以后部分才可以享受报销，报销比例是80%，并且能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符合上海医保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费用都可以报销，或者说自费药是不能报销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此外还有个总报销额度的限制，这个是跟交费时间相关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1）缴费满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3； </P>
<P style="TEXT-INDENT: 2em">2）连续缴费满2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 </P>
<P style="TEXT-INDENT: 2em">3）连续缴费满3-5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P>
<P style="TEXT-INDENT: 2em">4）连续缴费满6-8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5）连续缴费满9-11个月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P>
<P style="TEXT-INDENT: 2em">6）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CN>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FONT color=#ff0000>以上仅仅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同之处请按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法律、法规为准！</FONT></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816431121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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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6 Sep 2008 16:03:1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9-16T16:03:11+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2008年春节]]></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12810345380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_61531341.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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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8 Feb 2008 10:34:53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2-28T10:45:3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礼服店开张了http://shop33893733.taobao.com]]></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02810329182</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EM>引用</EM></P>
<BLOCKQUOTE><A href="http://zj-daniel.blog.163.com/" target=_blank>俊</A> 的 <A href="http://zj-daniel.blog.163.com/blog/static/61823629200802895325197" target=_blank>礼服店开张了http://shop33893733.taobao.com</A><BR><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7_58051694.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 
<P style="TEXT-INDENT: 2em"></P></BLOCKQUOTE></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802810329182</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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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8 Jan 2008 10:03:2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8-01-28T10:03:2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徐俊的照片－很好看哦！]]></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36492689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6_51878117.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36492689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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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Dec 2007 18:49:2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3T18:49:2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侯建的照片]]></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36362576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3_51875672.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36362576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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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3 Dec 2007 18:36:2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3T18:36:2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_^琪1～9个月回放]]></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22353737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_51706764.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22353737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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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2 Dec 2007 14:35:3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2T14:41:5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琪的影相]]></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210131720</link>
    <description><![CDATA[<div><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www.56.com/p4_51677928.swf width=450 height=39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21013172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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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2 Dec 2007 10:01:31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2T10:02:2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保障网变更]]></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364686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0%" align=center border=0>
<TBODY>
<TR>
<TD >&nbsp;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劳动保障网（<A href="http://www.12333sh.gov.cn/index.shtml">www.12333sh.gov.cn</A>）域名正式启用，届时原域名（www.12333.gov.cn）将停止使用。我们网址的变更可能会为您带来不便，对此我们表示歉意。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08年1月1日起，上海劳动保障网（www.12333sh.gov.cn）域名正式启用，届时原域名（www.12333.gov.cn）将停止使用。我们网址的变更可能会为您带来不便，对此我们表示歉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
<TR>
<TD height=8></TD></TR></TBODY></TABLE></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364686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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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Dec 2007 12:36:4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1T12:36:4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必看－关系民生]]></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3446899</link>
    <description><![CDATA[<di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P>
<P align=right>　　2007年6月29日 </P>
<P>　　</P>
<P align=center>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P>
<P align=center>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
<P align=center>　　<BR>目　　录 </P>
<P>　　<BR>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P>
<P>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P>
<P>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P>
<P>　　第五章　特别规定 </P>
<P>　　第一节　集体合同 </P>
<P>　　第二节　劳务派遣 </P>
<P>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P>
<P>　　第六章　监督检查 </P>
<P>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第八章　附　　则 </P>
<P>　　<BR>第一章　总　　则 </P>
<P>　　<BR>&nbsp;&nbsp;&nbsp;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P>
<P>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P>
<P>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P>
<P>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P>
<P>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P>
<P>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P>
<P>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P>
<P>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P>
<P>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P>
<P>　　<BR>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P>
<P>　　<BR>&nbsp;&nbsp;&nbsp;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P>
<P>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P>
<P>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P>
<P>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
<P>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P>
<P>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P>
<P>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P>
<P>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P>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P>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P>
<P>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P>
<P>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P>
<P>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P>
<P>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P>
<P>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P>
<P>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P>
<P>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P>
<P>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P>
<P>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P>
<P>　　（三）劳动合同期限； </P>
<P>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P>
<P>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P>
<P>　　（六）劳动报酬； </P>
<P>　　（七）社会保险； </P>
<P>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P>
<P>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P>
<P>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P>
<P>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P>
<P>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P>
<P>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P>
<P>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P>
<P>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P>
<P>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P>
<P>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P>
<P>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P>
<P>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P>
<P>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P>
<P>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P>
<P>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P>
<P>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P>
<P>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P>
<P>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P>
<P>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P>
<P>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P>
<P>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P>
<P>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P>
<P>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P>
<P>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P>
<P>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P>
<P>　　<BR>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P>
<P>　　<BR>&nbsp;&nbsp;&nbsp;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P>
<P>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P>
<P>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P>
<P>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P>
<P>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P>
<P>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P>
<P>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P>
<P>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P>
<P>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P>
<P>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P>
<P>　　<BR>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P>
<P>　　<BR>&nbsp;&nbsp;&nbsp;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
<P>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
<P>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
<P>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P>
<P>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P>
<P>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P>
<P>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P>
<P>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P>
<P>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P>
<P>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
<P>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P>
<P>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P>
<P>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P>
<P>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P>
<P>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P>
<P>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P>
<P>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P>
<P>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P>
<P>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P>
<P>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P>
<P>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P>
<P>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P>
<P>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P>
<P>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P>
<P>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P>
<P>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P>
<P>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P>
<P>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P>
<P>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P>
<P>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P>
<P>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P>
<P>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P>
<P>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P>
<P>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P>
<P>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P>
<P>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P>
<P>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P>
<P>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P>
<P>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P>
<P>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P>
<P>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P>
<P>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P>
<P>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P>
<P>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P>
<P>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P>
<P>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P>
<P>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P>
<P>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P>
<P>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P>
<P>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P>
<P>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P>
<P>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P>
<P>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P>
<P>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P>
<P>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P>
<P>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P>
<P>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P>
<P>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P>
<P>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P>
<P>　　<BR>第五章　特别规定 </P>
<P>　　<BR>第一节　集体合同 </P>
<P>　　<BR>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P>
<P>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P>
<P>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P>
<P>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P>
<P>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P>
<P>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P>
<P>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P>
<P>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P>
<P>　　<BR>第二节　劳务派遣 </P>
<P>　　<BR>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P>
<P>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P>
<P>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P>
<P>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P>
<P>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P>
<P>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P>
<P>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P>
<P>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P>
<P>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P>
<P>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P>
<P>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P>
<P>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P>
<P>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P>
<P>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P>
<P>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P>
<P>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P>
<P>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P>
<P>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P>
<P>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P>
<P>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P>
<P>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P>
<P>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P>
<P>　　<BR>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P>
<P>　　<BR>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P>
<P>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P>
<P>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P>
<P>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P>
<P>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P>
<P>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P>
<P>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P>
<P>　　<BR>第六章　监督检查 </P>
<P>　　<BR>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P>
<P>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P>
<P>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P>
<P>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P>
<P>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P>
<P>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P>
<P>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P>
<P>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P>
<P>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P>
<P>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P>
<P>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P>
<P>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P>
<P>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P>
<P>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P>
<P>　　<BR>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BR>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P>
<P>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P>
<P>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P>
<P>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P>
<P>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P>
<P>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P>
<P>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P>
<P>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P>
<P>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P>
<P>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P>
<P>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P>
<P>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P>
<P>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P>
<P>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P>
<P>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P>
<P>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
<P>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BR>第八章　附　　则 </P>
<P>　　<BR>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P>
<P>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P>
<P>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BR>&nbsp;</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3446899</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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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Dec 2007 12:34:4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11T12:34:4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关乎自身发展－必读]]></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28567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P style="MARGIN: 0px" align=right>　　<BR>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P>
<P style="MARGIN: 0px" align=right>　　 　2007年8月30日 </P>
<P>　　</P>
<P align=center>　　<BR>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BR>（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P>
<P align=center>　　<BR>目　　录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二章　政策支持 </P>
<P>　　第三章　公平就业 </P>
<P>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P>
<P>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P>
<P>　　第六章　就业援助 </P>
<P>　　第七章　监督检查 </P>
<P>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章　附　　则 </P>
<P>　　<BR>第一章　总　　则 </P>
<P>　　<BR>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P>
<P>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P>
<P>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P>
<P>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P>
<P>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P>
<P>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P>
<P>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P>
<P>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P>
<P>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P>
<P>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P>
<P>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P>
<P>　　<BR>第二章　政策支持 </P>
<P>　　<BR>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P>
<P>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P>
<P>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P>
<P>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P>
<P>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P>
<P>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P>
<P>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P>
<P>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P>
<P>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P>
<P>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P>
<P>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P>
<P>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P>
<P>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P>
<P>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P>
<P>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P>
<P>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P>
<P>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P>
<P>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P>
<P>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P>
<P>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P>
<P>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P>
<P>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P>
<P>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P>
<P>　　<BR>第三章　公平就业 </P>
<P>　　<BR>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P>
<P>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P>
<P>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P>
<P>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P>
<P>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P>
<P>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P>
<P>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P>
<P>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P>
<P>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P>
<P>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P>
<P>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P>
<P>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P>
<P>　　<BR>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P>
<P>　　<BR>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P>
<P>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P>
<P>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P>
<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P>
<P>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P>
<P>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P>
<P>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P>
<P>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P>
<P>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P>
<P>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P>
<P>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P>
<P>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P>
<P>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P>
<P>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P>
<P>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P>
<P>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P>
<P>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P>
<P>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P>
<P>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P>
<P>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P>
<P>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P>
<P>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P>
<P>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P>
<P>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P>
<P>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P>
<P>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P>
<P>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P>
<P>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P>
<P>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P>
<P>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P>
<P>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P>
<P>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P>
<P>　　<BR>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P>
<P>　　<BR>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P>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P>
<P>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P>
<P>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P>
<P>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P>
<P>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P>
<P>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P>
<P>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P>
<P>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P>
<P>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BR>第六章　就业援助 </P>
<P>　　<BR>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P>
<P>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P>
<P>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P>
<P>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P>
<P>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P>
<P>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P>
<P>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P>
<P>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P>
<P>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P>
<P>　　<BR>第七章　监督检查 </P>
<P>　　<BR>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P>
<P>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P>
<P>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P>
<P>　　<BR>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BR>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P>
<P>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P>
<P>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P>
<P>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P>
<P>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BR>第九章　附　　则 </P>
<P>　　<BR>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110285674</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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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1 Dec 2007 12:28:05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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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CDATA[机会]]></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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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IMG src="http://imgcache.qq.com/qzone/em/e50.gif" border=0><WBR>有些话 有些事 想对有些人说...............<WBR>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人一直没机会见，等有机会见了,却又不知道说些什么好....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事一直没机会做，等有机会了，却不想再做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话埋藏在心中好久，没机会说，等有机会说的时候，却说不出口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爱一直没有机会好好爱，等有机会了，好想对你说..................<WBR>. <WBR><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人很多机会相见的，却总找借口推脱，想见的时候已经没机会了。 <WBR><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话有很多机会说的，却想着以后再说，要说的时候，已经没机会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事有很多机会做的，却一天一天推迟，想做的时候却发现没机会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些爱给了你很多机会，却不在意没在乎，想重视的时候已经没机会爱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人生有时候，总是很讽刺。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转身可能就是一世。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感情原来是这么脆弱的。经得起风雨，却经不起平凡；风雨同船，天晴便各自散了。也许只是赌气，也许只是因为小小的事。幻想着美好的甜蜜，或幸福时的拥抱，那个时候会是边流泪边捶打对方，还傻笑着。该是多美的画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各有各的生活，各自爱着自己爱的人。<WBR>某一天某一刻，走在同一条街，也看不见对方。先是感叹，后来是无奈。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也许我很幸福，因为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人。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也许我很幸福，因为可能找到了真正喜欢用心在你身上的人。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一个人的世界，孤单而单纯!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两个人的世界，猜疑而幸福!<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530380</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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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7 Dec 2007 15:53:00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7T15:53:00+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女人与气质]]></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49595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WBR><WBR>什么是有气质的女人，有气质的女人是在美丽的基础上还能散发出一种另类韵味。。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女人美丽，或许只因为她们身上某个部位吸引人，或许只因为她们是女人，仅此而已</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化妆、美容、整形可以让人瞬间变得美丽，但更高明的化妆是“生命的化妆”，却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那是在时间的淬火中修炼出来的一种内在的气质，那就意昧着“多读书充实、多欣赏艺术、多思考、对生活乐观、对生命有信心、心地善良、关怀别人、自爱而有尊严。”&nbs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永远是美丽的。虽然有的女人外貌有些不扬，那是因为男人没有发现她美在哪里。</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美在哪里？我以为，美在面容，美在身材，美在温情，美在心灵！只要具备这几种，那么，她就是一个完美的女人了！就有资格优雅浪漫和气范于世了。</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美丽，不在年龄上。有气质的女人如玉，可以是色彩斑斓，也可以是洁白无暇；有气质的女人如泉，可以是清澈见底，也可以是深不可测；有气质的女人如水，可以是波光粼粼，也可以是波浪滔天；有气质的女人如药，可以是温和滋补，也可以是夺命断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女人的美丽是给人的一种感觉，而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既然是感觉，就该是通过接触才能体现的；既然不是固定的模式，就该是丰富多彩、因人而异的。</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是在不断的给自己充电，让自己更优秀更充实．这样，当炫目的青春远去之后，她还会拥有在岁月流逝里越来越动人的光华和风采．</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有着百转回肠的女人味、赏心悦目的女人香、刚柔相济的女人性和温柔似梦的女人情、含香傲立的女人美。</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一定很温柔。女性的温柔是一种挚深的情感，温柔的女人懂得如何用温柔去传导自己的爱。当温柔的女人用温柔的情神、温柔的词语、温柔的动作把信任与爱轻轻托起，女人自身也就成了最动人的风景。一个女人味十足的女人绝对会是一个魅力十足的女人。她不仅具备一定的生活情趣，能做一个温柔体贴的小女人，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学识修养，能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博学多才、聪明机智、端庄秀丽、做事细心、善解人意、举止大方、谈吐文雅、礼貌周全，都是她身上幽雅的女人味的体现。</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举手投足都是美丽的。美丽不是因为长得美，而是因为那女人韵味散发出来的淡淡香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是美丽女人待人处世的终旨，怀着一颗大器、清朗、宽容的心去接纳一切美好的人、事、物:无论下雨天情都用真诚的微笑问候每一位迎面而来的朋友。漂亮的脸庞可以使女人美丽二十年，而良好的修养和高雅的气质却可以女人美丽一生！</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对商场里铺天盖地的化妆品很少问津，因为她已经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书。当同伴们在灯红酒绿的歌舞声中忙于应酬、尽情狂欢的时候，她则会在明净的灯光下轻轻翻开自己喜欢的书，让自己在安静、安详、孤独的处境里学会以冷静、理智的眼光审视世界，学会把从容、谦和、自尊、自信等美好气质聚渐沉定起来，变成一种别人抢不走、也习不到的特效化妆品。岁月的流逝不仅不会摧老她的美丽的容颜，反而会为她增添新的神韵。</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一定是个懂爱、会爱的女人。因为懂爱，她的一生将充满的阳光。从她打算做新娘的那刻起，就准备好用毕生的努力来维系、更新她的爱情。因为她知道，一纸婚约并不能替她永远守住另一颗心，法律可以制约婚姻却无力规范感情和道德。懂得这一点也就更懂得：激情总会冷却，唯有平平淡淡的相依相守才是婚姻的真谛。她会不断地去提高自身的素质。独特的思想、不断的追求、能让她永远充满活力和魅力，让周围的人永远爱她如初。</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心里总蕴涵着母爱般博大的情怀。她知道，有时候男人是个永远也长不大的孩子，在他们心灵深处埋藏着一种软弱。男人也是母亲的孩子，也和女人一样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的。他们也想着小鸡依偎在母鸡翅膀下的感觉。因此，有气质的女人，总会把自己的家营造成一个温馨的小巢，带给她的丈夫以妻子的娇柔和母亲的宽容。</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在事业上也会有骄人的成绩。对她而言，家庭在左，事业在右。她白领丽人般的迷人之处，就在于保留女性特点的同时还拥有一份男性的坚强。她在匆忙的节奏中始终保持从容不迫的风度，无论在多么艰苦的环境中都能游韧有余，都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体现自己的价值。</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不追求浓妆艳抹，但也绝不会素面朝天。既有漂亮的外表，又有丰富的内涵；她有自己的事业，但绝不是女强人。既是时尚一族，又不会盲目追赶潮流的媚俗；有气质的女人随意洒脱、平易近人。她知性而感性、泼辣而温柔、精明而又糊涂。天真中见智慧，圆滑中显纯情。</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有气质的女人，是神的造物，是上天的赐予 ，是自身的不断的修炼，是男人的想往。。。。。</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49595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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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7 Dec 2007 15:49:05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7T15:49:05+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照顾女友是天职！~`]]></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4424557</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FONT color=#ff0000>如果你是女人，你可以看看；如果你是男人，你更得看看：</FONT> <WBR>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何去疼爱你的女朋友－－－－－－－－－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向新朋友介绍女友时，请搂着她的腰，而不是站在一旁用手指点。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在街上遇见美女凝视时间不超过５秒，并迅速指出那位美女与她相比较的美中不足。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如果她做错了事，心里已经很难过，请主动承担起你应该甚至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吧。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听女友话的男人才会有出息，所以，你要乖乖听她的话。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5.她可以欺负你，但你绝对不可以欺负她，因为她虽然欺负你，但是每次有什么好东西，她第一个想到的就是你！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6.要是她朝你哭，你要不厌其烦地哄她，直到她破涕为笑！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7.把她的照片帖到钱包，手机……一切经常看到的地方。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8.离开她绝对不超过十天以上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9.在她的朋友面前，希望你可以表现得比平时更疼爱她和紧张她的样子。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0.大男人不表示霸道.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1.温柔不等于没主见。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2.潇洒不等于没交代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3.不要老是在我问她“去那里比较好”，“吃什么”等等的时候说“随便”，这不等于是你在迁就她，只表示你没有心思搭理她。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4．要经常对她说“我爱你”，否则她会假设你不爱她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5．永远不要在公众场合对她呼呼吼吼又或是撇下她一人。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6．她做错事情的时候教训她不要紧，最重要的是在那之后要哄她。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7．发脾气时不要不理她，不要给时间她让她冷静，其实她完全不需要时间冷静。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8．可以陪自己的朋友，但一定要重色轻友。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19．她看动画片，你不但不准笑话她，还要跟她一起看。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0．在她想你时，争分夺秒地挤出时间与她约会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1．看她的眼神无比专注。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2．说话的语气情深意长。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3．能做到客观的得看到其它优秀的女孩，但主观认为她才是最好的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4．有女孩和你说话，你要拉着她的手，如果她恰巧不在旁边，那么请你跟她们保持距离。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5．过马路的时候牵着她的手。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6．要懂得珍惜和她在一起的每分钟。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7．就算再忙，每天都不忘打一个问候的电话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8．要常常唱情歌给她听。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29．两个人都有发火的权利，但不能同一天, 如果那一天她发火了，那你就不可以发火了。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0．女友生活中不顺心，你要循循善诱、帮忙分析，提出建设性方案若干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1．要非常爱你的女友---她，坚决拥护女友的决定，服从女友的领导。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2．留意其它女生不得超过５秒钟，看同一女生累计不得超过５次。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3．即使全世界的人都不相信她，你也要无条件相信她。因为她也会同样对你。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4．她穿了好看的衣服，你要衷心赞美。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5．严禁在女士（３岁－８０岁）面前耍贫，放电。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女友从严、从快进行严厉打击，任何人、任何形式的狡辩，抵赖都将按妨碍司法公正论处。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6．不抽烟。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7．与女友吵架每次陈述不得超过３分钟（含），音量不得超过２０分贝（含）。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8．要加强锻炼，强健身体,一口气抱她上到五楼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39．在她心情遭透，蛮横发脾气的时候，抱抱她，而不是和她理论。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0．希望不会出现手机没电而她又没有其它办法联系到你的现象，如果能频频主动打电话告诉她“我想你了”并随时汇报行踪则更好。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1．她身上有很多缺点，她已经够苦恼了，请不必随时向她提醒。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2．女友不讲理是撒娇而不是撒野。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3．她所有的事情都好想跟你分享、虽然你不一定会明白但是希望你会装做你在听。 <WBR></P>
<P style="TEXT-INDENT: 2em">44．最重要的一点：要永远认为女友是对的。因为，她是最爱你的</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4424557</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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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7 Dec 2007 15:44:2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7T15:44:2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遇上你是我的缘]]></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39442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TBODY>
<TR>
<TD>&nbsp;&nbsp;&nbsp;&nbsp; <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imgfree.21cn.com/free/flash/188.swf width=725 height=800 type=application/octet-stream quality="high" wmode="transparent" menu="false" ><WBR> 
<P></P>
<P style="TEXT-INDENT: 2em"><EMBED allowScriptAccess="never" allowNetworking="internal"     src=http://imgfree.21cn.com/free/flash/74.swf width=680 height=900 type=application/octet-stream quality="high" wmode="transparent" menu="false" ><WBR>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幸运的我遇到了有缘的你 </P>
<P style="TEXT-INDENT: 2em">于是缘分让我们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相识相依相知相牵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在虚拟的世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竟然感动于那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真诚和美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忘却的情感竟然重新回归 </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A href="http://photo3.56.com/albums/userpics/data1/f5/e0/3193052/31.gif"><IMG src="http://photo3.56.com/albums/userpics/data1/f5/e0/3193052/31.gif" border=0></A><WBR>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为有你同行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梦又开始飞翔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心又开始复苏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感谢你让我重新有了快乐自信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感谢你让我重新有了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美丽和追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缘来惜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缘去随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A href="http://photo3.56.com/albums/userpics/data1/ea/31/3193052/41.gif"><IMG src="http://photo3.56.com/albums/userpics/data1/ea/31/3193052/41.gif" border=0></A><WBR>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有位诗人这样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雪很美丽但很短暂 </P>
<P style="TEXT-INDENT: 2em">瞬间就会消失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如果能在雪地里留下歌谣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歌唱一切美好的事物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那么这份美丽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就会成为永远的风景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重要的是过程不是结果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我也想对你说 </P>
<P style="TEXT-INDENT: 2em">遇上你是我的缘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只要我们曾经珍惜拥有 </P>
<P style="TEXT-INDENT: 2em">就会成为彼此心中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最动人的故事 </P>
<P style="TEXT-INDENT: 2em"><WBR><A href="http://yingjie.16789.net/s-helpSit/domName/yingjie/2005111717543655829.gif"><IMG src="http://yingjie.16789.net/s-helpSit/domName/yingjie/2005111717543655829.gif" border=0></A></P></TD></TR></TBODY></TABLE></P>
<P style="TEXT-INDENT: 2em"></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73394423</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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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7 Dec 2007 15:39:44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7T15:39:44+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逗]]></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5747581</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我家的女很有趣，现在很顽皮，人小心大的很，很会逗人玩哦，把那些大人逗的开怀大笑。她自己把泥土发在自己的舌头上然后捣捣带她玩的大人，让她看看自己，然后大人帮她拿掉了，然后自己乐的^_^^_^大笑，大家一起跟她笑啊！真是坏透了。</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5747581</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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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6 Dec 2007 16:57:47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6T16:57:47+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孩子三岁看大，七岁看老 ]]></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4049758</link>
    <description><![CDATA[<div>&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孩子三岁看大，七岁看老 <BR>亲子互动影响未来发展 <BR>其实父母不难发现，孩子哭闹不见得就是要人抱，而是希望知道父母就在身边，所以到底要不要抱不是问题，而是了解他要什么，有的父母干脆就以塞奶嘴解决，但这样的教育方式对吗？零岁教育所以重要，就是因为父母的行为会影响孩子，亲子之间如何互动，对他未来的情绪将有极大的影响。 <BR><BR>在零岁之前就做好孩子的人格发展，必须是父母懂得如何用对心、使对力，如此可以使你将来在教育孩子时更加省力。例如我要在上班前叫孩子起来吃奶，但孩子睡得很沉，被吵醒一定会很不愉快，所以我就想如何使他快乐地起床，经过我的观察发现，父母当时的情绪如果是急切的、有压迫性的，孩子也会感到不安，所以我决定在他一睁眼时，就让他看到我的笑脸，我会抱着他去玩玩偶，抓他的手让他去拍一拍，跟他说话，使他了解这个仪式表示要起床了，要知道跟人家问好。所以营造好的起床气氛很重要。另外，挑选保姆也是重要的，要了解保姆会不会笑，是不是愁眉苦脸，这样才不会将负面情绪带给孩子。 <BR><BR>传播快乐情绪 <BR><BR>大人的笑容对孩子是一个最好的示范作用，您的管教态度也关系到他的顺从与否，例如孩子讨厌洗脸，父母就要懂得先把好的情绪带给他，你可以边洗自己的脸边哼着歌，让孩子觉得洗脸是件愉快的事，之后问他要不要洗，让他产生期待的心理，进而喜欢这件事。这个过程好像在玩，但也做到了常规该做的事，所以管教孩子不一定要一板一眼，父母不妨学些卡通的话与幻想，让孩子感染到您快乐的情绪。 <BR><BR>当父母觉得做这件事是快乐时，您的孩子必然也会快乐；如果您觉得不快乐，孩子也会觉得不快乐，这就是没有用对心、使对力。孩子在快乐的经验中可以奠定良好的情绪及性格的基础，并且得成功的快乐。三岁前的教育取决于父母去观察孩子的需要，而不是到处去听信别人怎么说，只要那个方法是可以带来快乐，那就是可行的；如果您会觉得困扰，那个方法就不要用，因为孩子的情绪也会受到影响。</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4049758</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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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4049758</guid>
    <pubDate>Thu, 6 Dec 2007 16:40:49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6T16:40:49+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新款推出]]></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516553</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我店不断推出新款旗袍和婚纱，希望大家进来浏览：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album/edit/#p1 *我们可以根据您的款式图示和要求进行修改，并可以在我们款式上根据您的意愿进行修改，价格比较优惠。 </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516553</comment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516553</guid>
    <pubDate>Thu, 6 Dec 2007 16:15:16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6T16:15:16+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婚纱礼服店]]></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118446</link>
    <description><![CDATA[<div>我这里是一个婚纱礼服店，欢迎大家前来参观，选择您喜欢的礼服，量大可以优惠。 选择我们，能够给你留下些许美好的回忆！传下一则经典的爱情故事！！ 希望大家来我的圈子发表你对礼服的意见，穿上你的爱情照片等！期待你的出现！ 联系我们：http://mjfushi.photo.163.com 张俊：jun-zhangjun@163.com 王林：13205143235，0512－62106929</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comments>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118446</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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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id isPermaLink="true">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41118446</guid>
    <pubDate>Thu, 6 Dec 2007 16:11:18 +0800</pubDate>
    <dcterms:modified>2007-12-06T16:11:18+08:00</dcterms:modified>
  </item>    
  <item>
  	<title><![CDATA[宝宝恐惧黑暗]]></title>	
    <link>http://jun-zhangjun.blog.163.com/blog/static/586694200711634931434</link>
    <description><![CDATA[<div><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妈妈我怕--宝宝恐惧黑暗的心理分析</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从儿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孩子对黑暗的表现出恐惧是非常正常的，根据瑞士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的理论，幼儿期的孩子，特别是两三岁的孩子普遍存在一种独特的心理现象——泛灵心理。所谓泛灵心理，就是指这个时期的孩子会有把所有的事物都视为有生命和有意向的东西的一种心理倾向。泛灵心理——宝宝</A>恐惧黑暗的心理根源。 </P>
<P style="TEXT-INDENT: 2em">　　在这种心理基础上，宝宝会把一切东西视为有生命、有思想感情、有活动能力的，此时的宝宝往往会出现这些有趣的举动：和他的玩具讲话，甚至吵架；看到拥挤不堪的汽车遇到红灯停了下来，他会无限关切地告诉妈妈：“汽车走不动了，他要停下来休息一下。”；最为经典的要数“小板凳事件”了，宝宝不小心撞到了小板凳，大哭，奶奶连忙过来，挥手责打板凳：“都是你不好，把我的宝宝撞疼了。”宝宝闻言破涕为笑。　　&nbsp;以上这些都是泛灵心理较为正面的表现，与此同时，负面表现也会伴随出现，那就是宝宝会对黑暗、鬼怪产生丰富的联想和惧怕。</P>
<P style="TEXT-INDENT: 2em">　　&nbsp;&nbs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宝宝的黑暗恐惧从何来？　　一般来说，引起这个时期宝宝恐惧表现的事物数不胜数，譬如妈妈的突然离去、陌生成年人的出现、对猫、狗类小动物的害怕等等，但对黑暗的恐惧却是大多数宝宝经常体验到的一种心理过程。这种恐惧心理大多与孩子的生活</A>经验、想象力、自信心等个性品质的发展程序有直接关系。婴幼儿具有恐惧心理，一般来说不是什么病态，而是一种年龄特点，一种暂时现象，不过它也提醒妈妈，在孩子的情绪方面可能出现了某些不安宁。</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哪些因素能引发宝宝怕黑的恐惧感呢？　　</P>
<P style="TEXT-INDENT: 2em">来自于父母的影响。　　婴幼儿产生恐惧心理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父母对孩子严而无当，教育不得法。有一些处罚手段，比如严厉的恫吓、责打，尤其是打耳光，对于婴幼儿，特别是经常感到不安、敏感、情绪不稳定的宝宝，是绝对不能使用的。这些方法会使宝宝的神经系统长期处于过度紧张的状态，久而久之，致使宝宝神经衰弱，给恐惧心理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来自于父母的影响中，还有一个人群比例较小的因素，那就是父母本身相信鬼怪之说，进而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孩子。</P>
<P style="TEXT-INDENT: 2em">来自于童话的影响。　　随着想象力的发展，孩子开始惧怕童话里的妖魔鬼怪。由于受泛灵心理影响，他们很难区分现实与虚构，往往把画册、影视、故事里的鬼怪、猛兽、机器人的情节或形象与现实生活混淆，对恐怖的画面内容缺乏分析能力，以为它们是现实生活中真的存在，因而产生不该有的恐惧心理，有时甚至还会产生恐怖幻觉。　　经常恫吓孩子说，“你再不听话，爸爸来了就打你”，“我这就去找医生给你打针”，往往会使孩子对大灰狼产生恐惧；妈妈对孩子总持严厉或冷漠的态度，会使孩子对老妖婆产生畏惧。孩子并不知道产生恐惧的原因，也根本不会分辨，由于总感到胆战心惊和无能为力，因而闷闷不乐。这时的孩子，除了怕妖魔鬼怪，开始怕黑暗，因为那里会隐藏着这些东西；还会怕空屋子、大盒子、锁着的柜子等，因为那里也许会爬出什么来。</P>
<P style="TEXT-INDENT: 2em">自于自身心理的影响。　　在孩子的世界里，往往伴随着黑暗、阴影和独处等因素，特别是自已一个人的时候，会缺乏安全感，容易产生恐惧。当他说“有鬼”时，是害怕黑暗里看不清楚的事物，可能是模糊不明的阴影，也可能是自已不愿一个人独处，害怕孤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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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特别提醒：对宝宝正常的怕黑恐惧您无需太过担忧，但宝宝如果得了“儿童恐怖症”，则应请教专业的心理医师。</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nbsp;&nbsp;&nbsp;&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儿童恐怖症特点：无缘无故的恐惧、莫明其妙的害怕，而且害怕的程度比正常儿童深，并可能伴有心悸、出汗、瞳孔放大、毛发竖立等表现。</P></div>]]></description>
	    <author><![CDATA[daniel.张]]></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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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6 Dec 2007 15:49:31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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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我的密友]]></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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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div>
			<a href="http://qi-sarah.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1000" border="0" />qi-sarah</a>
			<a href="http://jiamei198108.blog.163.com/" target="_blank"><img src="http://ava.blog.163.com/photo/0_bT5O5qCnphad7NNGP8Gg==/4265190322096894606.jpg" border="0" />Sarah晓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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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 Jan 2008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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